審閱期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說到「審閱期」,有些觀念要先了解,

1.審閱期是締約「前」之權益保障。

2.「定型化契約」不等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是指以業者提出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3.上面看不懂,沒關係!簡單說,就是「定型化契約」內一定有定型化契約條款」,但也有可能存在有「個別磋商條款」。

4.定型化契約條款,是指業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個別磋商條款,指消費者與業者雙方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5.第4點看不懂也沒關係!換句話說就是,業者預先擬好要與多數的消費者締約的內容就是「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果條款內容僅限於你或特定少數人,那就是個別磋商條款」。

 

接下來,

一、審閱期是能審閱什麼東西?

審閱期的規定雖然審閱範圍及於全部契約條款,但實務上卻可能侷限審閱定型化契約條款」

至於,當一份契約內存在著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時,審閱期很難主張於個別磋商條款的審閱,畢竟該條款是雙方各別磋商而合意的,

一份契約內,如果有個別磋商條款的存在,要主張審閱期來使契約無效其實是蠻難的。

舉例:買屋的契約內,關於標的(如:建號地號、地址等)、價金…等項目,大都是屬於個別磋商條款,所以想要解除契約而主張審閱期,很難成功解約。難道業者會未經你同意就隨便填寫一戶房屋與金額就賣你嗎?而業者又怎會知道你要買這戶的決定,所花的審閱(思考)時間有沒有符合審閱期的規定呢?而這些又是買賣契約的根本所在,所以很難撼動。

 

二、合約都簽了,還能主張審閱期權利嗎?

前面有提到了,審閱期是消費訂約「前」之權益保障,也就是應該要在簽約前主張審閱,未審閱就可主張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那如果審閱期未達合理期間,而因為急迫因素就簽約了,難道不能主張嗎?

這個要看個案而定,要視業者有沒有以「非法」手段阻止你審閱,

如果你可以自由審閱,而且急迫無奈的因素非業者造成,那簽名締約就表示你已經審閱完畢,至於主張審閱期使合約失效,就可能很難成功。

舉例1:跟瓦斯行買瓦斯訂約,瓦斯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是3天,可是審閱3天那這幾天不就不能使用瓦斯了,所以可能就迫於無奈拿到契約未審閱就簽了,

舉例2:汽車維修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是至少1天,車子開到保養廠難道要先審閱1天的契約後才能締約維修,那不是拖太久了嗎!

事後想解除契約而主張審閱期,可能難以成功解約。

 

三、業者有違審閱期規定,契約條款真的會無效嗎?

不一定,實務上訴訟時法官會審認違反審閱期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有失公平。

如果契約條款並沒有明顯偏於業者,那你要以主張審閱期來達到解約目的,是根本沒有效的。當雙方的權利義務相當時,坦白說根本不需要計較有沒有給消費者審閱期。

審閱期的規定是在保護「弱勢」的消費者,可是當消費者這一方並不弱勢時,那就不必要啓動保護機制。再講白些,若消費者想「強勢地」利用主張審閱期來解除契約,通常都是以失敗收場。

 

所以,要主張審閱期而使已成立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非常困難。

倘若有下列2種狀況,是可能成功地主張「審閱期」:

1.業者阻撓審閱。例如:先付定金才能看合約,且不締約時定金不退還。

2.業者隱藏契約條款。例如:部分餐廳的低消規定沒有告示給消費者知悉。

但是...

如果有以下狀況,要主張「審閱期」,基本上是失敗收場:

1.業者沒有違反政府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那契約條款就很難認定有不公平的情況,主張審閱期的效果不大。

2.契約條款能無限制地自由審閱。例如:業者已經有明顯公告,只是你不想看或故意忽略不看。

 

補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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