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賞期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說到「鑑賞期」,有些觀念要先了解,
1.鑑賞期不是「試用期」。鑑賞期標準稱呼叫「猶豫期」,期間是給「想」不給「用」。
2.主張鑑賞期解約,商品要回復原狀(包含外包裝)。
3.雙方其中一方是消費者,另一方是企業經營者,才能主張鑑賞期,買東西來投資或生產用的不能主張,賣方不是常業賣家也不能主張。
4.鑑賞期只適用於「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實體交易就沒有鑑賞期,如果有那可是店家佛心來的,請珍惜勿濫用。
5.通訊交易的鑑賞期還有「合理例外情事」的規定可以排除。換句話說,通訊交易原則上有鑑賞期但還有例外。
6.鑑賞期起算日是收到貨物或接受服務後的隔天起算7天,包含假日。
7.鑑賞期間內要解約,方式只有兩種:退回商品、書面通知。
接著說,
一、鑑賞期不能試用,那要鑑賞期幹嘛?
誠如前面所言,鑑賞期標準稱呼叫「猶豫期」,是給衝動購買者有後悔的機會,所以是用來思考的,不能用來使用商品的。可是真的無法試用嗎?其實不完全不能,之所以說不行,是因為要先有「不行」的認知才能避免權利受損。消保機關用模稜兩可的說法來解釋「能否試用」,就是看是否是「合理的檢視」,什麼叫合理呢?還是要看實際狀況而定。
綜合一些實務案例,大致上有二種狀況是可以試用的:
1.業者已經有表明可以試用。例如:電視購物常用話術:「這次開放1瓶體驗。」
2.該商品通常在實體店面會有開放「全新商品」的試用,請注意不是體驗品試用,是全新品試用才算。
二、主張鑑賞期間解約最好不要做的事:
如果有打算或可能會主張鑑賞期間無條件解約,以下幾件事情最好不要做。但不管哪一件事,唯一的重點就是要「維持原狀」,如果做了那就要想辦法「回復原狀」。
1.前項提到的「試用」,能不要用就不要用,尤其是電視購物,如果它沒有書面載記可以試用或體驗,千萬不要自作主張的用。A商品可體驗不代表B商品也可以。
2.不要破壞包裝,如果非得要拆開包裝來檢視,那千萬小心,建議開箱過程全程拍照,箱子、保麗龍、泡棉或塑膠袋等都不要破壞。曾經遇過有消費者在紙箱上以原子筆寫了一些字就得買下該商品,最後跟業者協商賠償紙箱損失(計80元)。電視購物常會請退貨的消費者在箱上註記,建議最好用便利貼寫,如果真的得寫在箱上,請確認是誰叫你寫的。
3.業者要協助收貨或是代為拆封,千萬要拒絕,因為代收會使鑑賞期難以計算,而代拆會讓你無法回復原狀。
4.不要超過7天的期限才主張,有些業者會承諾開放到10天或更久的鑑賞期,但7天是法定的,計算方式也是法定的,超過的部分是業者給的服務,雖然立意頗佳,不過時間的計算方式就是以業者說了算,只要它有多於法定的7天,那業者要怎麼算就怎麼算。舉例說,業者給10天,是以收貨當天起算而非隔天起算,所以實際只有9天,可這9天卻有包含了法定的7天,所以業者的算法及規定是合法的。
5.不要用電話或mail等方式要求解約,法定只有「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其他方式都不合於法律規定,現在常以通訊軟體(如:Line等)聯絡,其實都不標準,當業者沒反對時其實都沒問題,但若業者否認收到解約請求時,那就有得吵了,所以建議一定要以「存證信函」方式提出解約要求。
三、最重要的事:要知道業者的地址。
業者的地址如果不知道,要主張鑑賞期,你根本無法以書面提出解約要求,也無法退回商品,那要如何提出。而且後續的所有申訴管道通通需要業者的名稱與地址,政府機關或法院都不會替你查,也沒有權力幫你查(因為這是民事糾紛),即使業者涉及刑事責任,政府可以去查,但查到的資料也不一定能給你,所以當你不知道業者的名稱或地址時,建議不要交易,若非不得已一定要交易就要先有面對高風險(有去無回)的心理準備再作交易。
四、瑕疵商品也要在7天鑑賞期內提出解約嗎?
主張「鑑賞期」解約其實是無條件解約,顧名思義,如果是有條件的解約自然就不算是主張鑑賞期。所以因為產品或服務的瑕疵想要解約,就不限於7天內提出。不過,主張瑕疵解約有幾個要注意的:
1.針對客觀瑕疵:「我不喜歡」、「比別家貴」、「我生病了無法使用」...這都是主觀問題,不是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瑕疵,所以都不算是瑕疵。
2.瑕疵的修補:不是有瑕疵就一定能解約,瑕疵能否修補或是瑕疵是否影響物品實質功能等等,都是能否解約的考量點,如果可修復或是以補貼部分價金可以解決的,那業者就不一定會同意解約,而業者作出修補或退還部分費用這樣的決定也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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